保护野生动物 守护生态安全

野生动物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01曹某某非法猎捕画眉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曹某某在富阳区某乡镇附近的山上,以自己先前购买的一只画眉鸟挂在树上引诱,使用捕鸟网、网杆搭建捕鸟工具,猎得野生画眉鸟1只,后在自己家中进行圈养。2021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山上查获上述鸟类。经鉴定,涉案2只鸟均为画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曹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当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2方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根据浙江省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通报的线索,临安区公安分局侦破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查,方某某、周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将带有信号发射装置(报警器)的弹簧猎捕套安装在山上用于捕获野生动物,致使两只野生梅花鹿(经鉴定,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涉案价值6万余元。方某某、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当地公安刑事拘留。后通过调取本案中报警器数据进行分析,杭州市公安机关又破获非法狩猎案件3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5人。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03余杭区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9日,余杭区林水局工作人员在余杭区瓶窑镇235国道南山西北347米处巡查过程中发现有3名人员正在实施诱捕器捕鸟,现场有诱捕器1个,鸟网1张,鸟类4只,柴刀1把。经鉴定,4只鸟类已死亡,3只为灰背鸫,1只为灰胸竹鸡。3名人员因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余杭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赵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间,赵某某从他人处陆续收购7只活体猫头鹰,并在微信朋友圈、市场寻找、联系“食客”。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现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天,民警共查获2只活体猫头鹰和1袋冰冻鸟类死体。经鉴定,查获的猫头鹰(学名领角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鸟类死体中有云雀、小鹀等。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万元。同时,本案中赵某某及其他购买猫头鹰人员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赵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7.5万元。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此外,赵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05胡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初,胡某某在桐庐县分水镇武盛村东梓坞以个人食用为目的,利用简易木棒非法猎捕野生蛇类,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共查获野生蛇类8条。经鉴定,查获的蛇类为尖吻蝮4条、乌梢蛇2条、眼镜蛇1条、王锦蛇1条。胡某某因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款7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06应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至4月期间,以犯罪嫌疑人应某良等人为首的持枪非法狩猎团伙,利用对辖区林区实况、野生动物分布情况较为熟悉便利,以食用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在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洞桥镇等地山上,使用气枪、弹弓、夜间照明、热成像仪等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非法狩猎十余次,猎获的大量野生动物,给当地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2023年6月,犯罪嫌疑人应某良等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移诉起诉。

案件释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